公司可不時在股東大會通過普通決議案選舉任何人士作為董事以填補臨時空缺或作為新增董事,惟受制于法定條例及公司章程細則條款。
股東可交存以下文件至總公司或香港公司,地址為香港九龍九龍灣常悅道9號企業廣場第三座六樓605-606室,提名人士參選董事:
1)書面通知表明提名該人士(全名及根據上市條例13.51(2)要求其個人履歷)參選董事的意向;及
2)該人士的書面通知表明其原意當選為董事。
該等通知必須于相關股東大會日期前不少于7天(不包括收到通知當天及股東大會當天)交存,該等通知的交存期由選舉董事的相關股東大會的通知發出后第二天開始,為期不得少于7天(不包括收到通知當天及股東大會當天)。